疫情期间,人员流动停止,中国的经济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基本停滞。在疫情期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隔离期间工资待遇怎么算呢?沐沐网小编收集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一、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二、辽宁省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6号)要求,除《通知》中规定情形外,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即企业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以上就是沐沐网收集的辽宁省在疫情期间工资待遇结算的相关知识。根据国务院和人社部的相关规定,不同的时段,支付工资的待遇是不同的。同时不能安排调休的需要支付个人工资两倍的报酬。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在沐沐网进行相关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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