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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最低工资制度亟须建立

记者:最低工资制度对劳动者而言具有怎样的意义?
李*刚:目前,我国特别需要通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对低收入劳动者进行救助。原因有二:第一,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还很不完善,不能指望通过集体协商提高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导致了劳动者失业压力增大,劳资力量强弱对比明显。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救助,劳动者就有可能被压在生存底线上。我国这种经济转型期的劳动力市场现状,决定了政府有必要采取最低工资立法的形式对收入分配进行调整,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什么特点?
李*刚: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生活水平差距较大,所以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地方化的最低工资制度。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个省级辖区可以有3—4个档次的最低工资标准。例如,安徽省合肥市虽然总人口不多,但除了市区外,还下辖三个县,这三个县适用的是与市区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它们之间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不一样。各地方的决定机制有其合理性,但是应当同地方的平均工资挂钩,再按照法定的比例确定,这样就有了一个更加合理的基础,但问题在于目前最低工资比例没有硬性规定,各地差距较大。以2008年的最低工资为例,合肥市的最低工资仅是其平均工资的22%,而青岛市的这一比例是39%。
记者:最低工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是现实中似乎也存在被滥用的倾向,这有什么危害?
李*刚:由于我国集体协商制度尚不健全,工资决定的市场机制的发育尚不成熟,普通劳动者难以通过集体力量来提高劳动标准,能够依靠市场竞争力来提升待遇的劳动者只占很小的比例。在这种情形下,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成了普遍适用的工资标准,至少从书面劳动合同确定的工资基数反映,很多企业是将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普遍适用的工资标准了。仅以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宁波为例,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960元,相关调查显示,960元基本上就成为该市很多用人单位的“基本工资”,尤其是饭店的普通服务员、洗菜工,超市的收银员、理货员,物业公司的保安、维修工等,月收入有不少处于最低工资水平。在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有一些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推算计件工资单价,还有的企业采取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工资单价等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其结果是有近1/3的职工工资徘徊在最低工资标准的附近。这说明,我国依靠最低工资标准生存的劳动者过多。
记者:我国一直致力于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那么最低工资的增长状况如何?
李*刚:我国最低工资的增长速度低于经济发展的增长速度。1992年深圳最早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时,其最低工资和平均工资之比是49.9%,比例比较高。后在1994年各地普遍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后,各地的最低工资和平均工资之比也是比较高的,部分省份的最低工资标准超过当年平均工资的50%以上,福建省还曾经接近70%。到了2002年基本接近40%,虽然当时的“民工荒”迫使政府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以吸引外来劳动力,但是调整之后的最低工资仍然没有超过50%,并且全国总体上是呈现下降趋势的,目前一般在20-40%之间。
记者:对于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的决定机制,您有什么建议?
李*刚: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8条规定,最低工资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研究确定和调整,但主要由行政主导。然而,在我国目前各地区之间相互竞争吸引投资的情况下,如果缺乏硬性标准,要在我国建立起合理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是较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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