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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律师的费用可以作为损害赔偿吗

借款合同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小编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请问:在银行提起诉讼时,银行必须已实际支付了小编费才能作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提出诉讼请求吗?分期支付的小编费,对暂未支付的部分能一并受到保护吗?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小编费由违约借款人承担,银行委托小编的费用能否作为损害赔偿的结果请求由借款人承担吗?
解答:既然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违约,应承担对方支付的诉讼费、小编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那么,只要这些费用已实际发生,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支持。对于尚未发生的费用,即使债权人提出,人民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如果合同中并未约定费用的承担,尤其是小编费用,原告将其作为损失请求赔偿,亦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应当注意的是:请求承担相关费用,必须要有发生费用的合同承诺条款、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仅有合同、白条等并不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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